1950年3月14日,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研究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丁禹畴兼任。1951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第一届党代会,正式选举产生以鲍建章为书记,由5名纪委委员组成的第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 在1953年2月和1954年9月分别召开的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届和第三届党代会上,均选举党委副书记崔耀先兼任纪委书记,纪委委员的人数分别增加到9人和7人。
1955年3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监察委员会取代纪律检查委员会成为党内的纪律检查机构。1956年5月,在中国人民大学第四届党代会上,经选举产生由9名委员组成的中国人民大学第一届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李逸三兼任。
1966年 文化大革命 开始后,学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直至1970年10月,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中国人民大学停办,中共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被迫停止工作。
1978年7月,中国人民大学复校。按照中共中央的要求,1980年1月29日,经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部批准,成立 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筹备组 (简称 筹备小组 ),党委副书记霍遇吾兼任组长,徐景秋任副组长。筹备小组作为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前的过渡机构,标志着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机构的重新建立。
1983年12月,中国人民大学第八届党代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国人民大学新一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李焕昌兼任。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筹备小组结束历史使命,由新成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继续开展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
1989年1月18日,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监察工作委员会,主管学校行政监察工作和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行为。副校长罗国杰兼任第一任监委主任,陈光任副主任。监察工作委员会下设监委办公室。
自1989年初成立监察工作委员会开始,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工作委员会就实行合署办公的工作体制,设纪委办公室、监委办公室。
1994年11月30日,学校决定撤销中国人民大学监察工作委员会和监委办公室,成立监察处,监察处与纪委办公室合署办公,实行对外两块牌子,对内一套班子的工作机制,并延续至今。
2016年12月,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吴付来同志任纪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