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要求 | |||
1.对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向具有开拓性的视野、具有丰厚的学术与实践积淀;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有影响力的成就或是在专业上具有独特建树的人才。能够把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前沿,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有较高的知名度;或在教学、科研和创作等方面有显著的成就,并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A.近5年主持或正在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或在本学科领域发表有影响的论著或在公认的权威学术期刊发表有影响的论文3篇以上,或独立出版专著1部以上; B.近5年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二); C.作为主创人员,其创作、设计、展演的高水平艺术作品获国家级、省部级的政府奖项和其他经过专家认定足以说明其具备专业领衔教授能力的高质量成果和高级别奖项。 2.具有引领本专业拓展研究领域的潜力,具备带领本专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能力; 3.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和组织、规划、管理、领导与创新等能力; 4.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职称及硕士生导师资格; 5.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6.艺术学、设计学、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美术学、文物保护与修复、文化产业管理相关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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